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9號
- 債權人
- 許岱雷即奕捷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鈺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向債務人訂購消毒霧炮機之契約書影本。
㈡如契約書對造為勝元有限公司,並請確認列林鈺庭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如確認林鈺庭為債務人,請提出債務人林鈺庭(住○○市○區○○街000號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