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1 日
- 當事人許岱雷即奕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279號 債 權 人 許岱雷即奕捷企業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鈺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向債務人訂購消毒霧炮機之契約書影本。 ㈡如契約書對造為勝元有限公司,並請確認列林鈺庭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如確認林鈺庭為債務人,請提出債務人林鈺庭(住○○市○區○ ○街000號2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