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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債權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代理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漢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代理人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請求標的㈢「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本支付命令裁定作成之日止,清償期屆至之每月租金債權5,100元,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否正確?(因依本件聲請狀所附繳費系統紀錄影本所示,債務人僅積欠112年6月份租金5,100元及112年5月15日延遲給付電費1,080元);若欲請求7月份租金,請提出債務人積欠7月份租金之釋明資料。(其餘部分屬將來之給付,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標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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