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雲雀物業有限公司、林大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8號 債 權 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代 理 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漢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債權人代理人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㈡確認請求標的㈢「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112年7月2日起至本 支付命令裁定作成之日止,清償期屆至之每月租金債權5,100元,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否正確?(因依本件聲請狀所附繳費系統紀錄影本所示,債務人僅積欠112年6月份租金5,100元及112年5月15日延遲給付電費1,080元);若欲請求7月份租金,請提出債務人積欠7月份租 金之釋明資料。(其餘部分屬將來之給付,尚不得依督促 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請求標 的。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