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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5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9 日

債權人
暐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緯縈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維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固提出債務人簽名用印之借據為據,惟經核該借據並未載明清償日,且債權人亦未提出催告債務人返還新臺幣(下同)602萬元之釋明資料(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事實理由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職是,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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