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張淑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淑媚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中壯即海龍王餐飲即老王台菜海鮮小吃店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歷次商業變更登記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