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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61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17 日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債務人
富臨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順帆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3日所為之支付

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支付命令中關於第一項「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肆佰參拾捌元,...;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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