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41號
- 債權人
-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煜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在桃園市,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41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在桃園市,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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