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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4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債權人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在桃園市,非本院轄區,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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