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9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翁煜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41號 債 權 人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 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