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9741號
- 債權人
-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煜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及收文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