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25號
- 債權人
- 詹政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婕榆即蔡佳妤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蔡婕榆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個人簽立之「借據、支票、本票」)
㈡陳報利息起算日為何?
㈢提出債務人蔡婕榆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台中商銀存款憑條存入戶名為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蔡婕榆不相符)
㈣確認債務人之身分證字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蔡婕榆即蔡佳妤(住:臺中市○區○○路000○0號7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