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詹政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025號 債 權 人 詹政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婕榆即蔡佳妤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核發支付命令之請求,應釋明之。所謂釋明者,指當事人提出法院得即時調查,而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而言;其舉證之程度,僅需令法院就某一事實之存否,產生信其大概如此之薄弱心證為已足。而釋明之證據,既需能使法院為即時之調查,則法院審酌應否核發支付命令時,即應專就債權人提出之證據決之。倘債權人並未提出證據,或僅依其提出之證據,仍無法依經驗或論理法則直接推論出其主張之事實者,即難認其已盡釋明之責,此時法院即應將其支付命令之聲請予以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84條、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固聲請對債務人蔡婕榆即蔡佳妤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台中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影本為據。惟觀之該憑條所載,收款人為第三人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蔡婕榆即蔡佳妤,且狀內並未提出其他相關證據以釋明本件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債務人蔡婕榆即蔡佳妤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債權人提出之存款憑條影本至多僅能釋明伊與第三人日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確有金錢前往來之事實,難以率認兩造間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嗣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債務人蔡婕榆即蔡佳妤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惟債權人歷次陳報狀仍未為釋明,是依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依聲請之意旨應認債權人之請求,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