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5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張豐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82號 債 權 人 中國衛生材料生產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四、112年1月至5月份貨款總計新臺幣14 ,906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及請求原因事實三、債務人積欠貨款新臺幣14,907元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因與狀 附喜鵲112.01-112.05應收淨額資料合計為新臺幣146,907元不相符) ㈡提出債務人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