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揚富開發有限公司、陳美純、曾文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0號 債 權 人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債 權 人 兼代 理 人 曾文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進國、陳淑珍、陳宥詳、陳子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之債權個別係屬可分,債權人有二人,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債務人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為分別共有,各有其應有部分,故債權人應就各債務人應給付之金額,分別列計,並詳列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