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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5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債權人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葦畯、湯瑞卿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按原確定判決,雖僅令合夥團體履行債務,但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自得對合夥人執行。有司法院院字第918號解釋可參,是實務上尤無於合夥之外,再列某一合夥人為共同被告之理,亦有最高法院66年第9次民庭庭提總會議決議可參。依前開說明,若債權人對卡通魂商行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即得對合夥人之財產為執行,無另再對合夥人取得執行名義之必要,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無理由。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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