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謝明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63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品兆有限公司、李翰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品兆有限公司業於112年07月 13日府授經登字第1120742571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 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 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請求事項(一)「品兆有限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本金新臺幣338,313元之記載是否有誤?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二 人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