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琮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石瑞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債 權 人 琮晟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瑞雯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瀛海科技有限公司、趙正揚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釋明本件利息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依民法第207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 ㈡陳報本件請求金額330萬元中,本金金額為何?利息為何? ㈢陳報有無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之約定,若有此約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若無此約定應僅得請求清償期已屆至部分之金額。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