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張強禎
- 原告幸福家企業社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莉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0號 債 權 人 幸福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強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莉玫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完整看護契約書影本。 ㈡提出328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㈢提出債務人陳莉玫(台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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