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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強禎

  • 原告
    幸福家企業社法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莉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0號 債 權 人 幸福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強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莉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莉玫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記載有債務人陳莉玫等人手寫之簡易看護病患日期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 正:「㈠提出完整看護契約書影本。㈡提出32800元之發票或 收據影本。㈢提出債務人陳莉玫(台中市○區○○○街000號3樓)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雖於同年7月31日提出補正狀到院,然所補正之與台中醫院締結契約之內 容及約聘證明,均無債務人陳莉玫之相關記載,且債權人亦無提出查報債務人陳莉玫之實際住居所及戶籍謄本,是以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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