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0號
- 債權人
- 幸福家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張強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莉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莉玫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記載有債務人陳莉玫等人手寫之簡易看護病患日期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提出完整看護契約書影本。㈡提出328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㈢提出債務人陳莉玫(台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雖於同年7月31日提出補正狀到院,然所補正之與台中醫院締結契約之內容及約聘證明,均無債務人陳莉玫之相關記載,且債權人亦無提出查報債務人陳莉玫之實際住居所及戶籍謄本,是以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