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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74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2 日

債權人
幸福家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張強禎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莉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莉玫發給支付命令,並提出記載有債務人陳莉玫等人手寫之簡易看護病患日期及金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通知債權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提出完整看護契約書影本。㈡提出32800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㈢提出債務人陳莉玫(台中市○區○○○街000號3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債權人雖於同年7月31日提出補正狀到院,然所補正之與台中醫院締結契約之內容及約聘證明,均無債務人陳莉玫之相關記載,且債權人亦無提出查報債務人陳莉玫之實際住居所及戶籍謄本,是以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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