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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杰森」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蔡杰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苙森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

㈣陳報請求金額13,7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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