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6 日
- 當事人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趙建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蔡杰森」之實際住居所地為何,並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確認「蔡杰森」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 ㈢陳報「苙森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地址為何? ㈣陳報請求金額13,750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