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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4 日
  •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蔡杰森

  • 原告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2號 債 權 人 俊邦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建國 債 務 人 苙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杰森 一、㈠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就債務人苙森營造有限公司、蔡杰森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所提出之聲請狀是否將蔡杰森列為債務人尚不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確認蔡杰森是否為 本件債務人及陳報請求金額計算式,上開裁定已送達於債權人,雖債權人於112年8月1日提出補正狀,惟債權人提 出之保全服務契約書所載蔡杰森非契約當事人,是其對於蔡杰森個人之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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