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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089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6 日

債權人
林昊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豐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林佳姵發支

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大豐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請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影本所示,林佳姵為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㈢釋明本件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5%計算利息。)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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