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宸沅貿易有限公司、李王志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1號 債 權 人 宸沅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王志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木時國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李王志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㈡確認高健發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所載支票付款人為「宸沅貿易有限公司」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