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陳正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044號 債 權 人 陳正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凱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