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226號
- 債權人
- 京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涵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詹子萱即許尹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正確請求金額為何?(因與請求標的金額72,110元與狀附二張明細表金額9,072+63,053=72,125元存證信函總金額81,197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