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4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46號
- 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鴻聯
- 代理人
- 林佩萱
- 債務人
- 日研麗景觀設計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兼法定代理
- 債務人
- 人 羅進益
- 債務人
- 黃月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