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4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1 日
- 當事人洪姿宜即翔通輪胎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493號 債 權 人 洪姿宜即翔通輪胎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家豪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張家豪」、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簽發支票一紙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