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張金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債 權 人 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 設立在彰化縣,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斟酌) ㈡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誤載, 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