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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94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4 日

債權人
良杰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豐禾健康蔬果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在彰化縣,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斟酌)

㈡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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