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洪瑞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1號 債 權 人 洪瑞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姜羅偉即世恩禮儀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9月1日」? ㈢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等)。 ㈤釋明債務人為「姜羅偉即世恩禮儀社」之請求依據為何?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