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1號
- 債權人
- 洪瑞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姜羅偉即世恩禮儀社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112年9月1日」?
㈢確認聲請狀末所載「此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㈣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等)。
㈤釋明債務人為「姜羅偉即世恩禮儀社」之請求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