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翁煜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2號 債 權 人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債務人公司設立在桃園市,非本院管轄,繳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