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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債權人
鑫豐生命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煜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513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龍寶禮儀有限公司設址於桃園市○○區○○路○段000○0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非屬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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