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3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蔡坤儒、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377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債 務 人 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施清鴻 債 務 人 蘇金竹即郭志忠之繼承人 郭宜珮即郭志忠之繼承人 郭立文即郭志忠之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蘇金竹即郭志忠之繼承人、郭宜珮即郭志忠之繼承人、郭立文即郭志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志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清鴻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仟陸佰壹拾柒萬玖仟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仟零玖拾柒萬玖仟元⑵新臺幣伍佰貳拾萬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⑴⑵均按年 息百分之三點三九計算之利息,暨⑴⑵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蘇金竹即郭志忠之繼承人、郭宜珮即郭志忠之繼承人、郭立文即郭志忠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郭志忠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彤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施清鴻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