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帝承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287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債 務 人 帝承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世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貳拾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⑵新臺幣柒萬陸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⑶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⑷新臺幣捌拾壹萬柒仟捌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均至清償日止,⑴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九⑵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九六⑶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七⑷按年息百分之三點 六九計算之利息,暨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⑵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⑶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起,⑷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