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2936號
- 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代理人
- 林政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青有即百合花坊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代理人相符之簽章。
㈡委任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之簽章)
㈢確認違約金計算之訖日為何?
㈣提出債務人百合花坊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