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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6 日

債權人
鈺森防火建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耀輝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翔尹即振華室內裝修工程商行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計算式總金額245,141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金額245,144元不相符)

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發票或收據)

㈣確認債務人之商號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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