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6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08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徐韻婷即幸福養生館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聲請事項欄關於其中新臺幣34551元之違約金請求 聲明如何?如有漏載,請具狀更正。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