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張台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150號 債 權 人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張台松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松禾油壓工業社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之合法代理人為何?並提出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之印文及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㈢陳報松禾油壓工業社之負責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