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雲雀物業有限公司、林大祐、楊文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 債 權 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送達代收人 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漢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委任狀正本一份。 ㈡聲請狀末雲雀物業有限公司或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