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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8 日

債權人
雲雀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送達代收人
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漢祥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正委任狀正本一份。

㈡聲請狀末雲雀物業有限公司或居次元租賃住宅服務有限公司之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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