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黃文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29號 債 權 人 大霹靂國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卡通魂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湯瑞卿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