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36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游焙春、聲請對於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發支付命令,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3623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游焙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ORIEN TRADING CORP.之公司設立登記資料。 ㈡提出洲紀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 事及個人記事勿省略)。 ㈢確認本件是否對周經哲請求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上債務人之記載。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