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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1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4102號

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債務人
張明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九百參拾參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張明寶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8933元,專案補償款92199元,共計新臺幣111132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畫面、申請書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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