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6 日
- 當事人陳佑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544號 債 權 人 陳佑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蘇柏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債務人蘇柏俊至銀河通訊行申辦亞太門號之釋明資料。(如:申辦聲請書影本)㈡提出債權人得為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依請求原因事實受損者為銀河通訊行與債權人不相 符)㈢陳報請求金額24,800元之計算式。】,該裁定於112年 9月8日寄存送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所,於同年9月1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債權人 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