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6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定代理人吳統雄
-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605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廖秀玲、洪茂崧、楊天生、楊文欣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是否對債務人洪茂崧請求?(洪茂崧已於108年4月28日 死亡)。 ㈢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鼎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7 年10月3日經授商字第1070112236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 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 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 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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