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家明即哲宙塑膠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 債 權 人 陳家明即哲宙塑膠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美華即宏泰電機廠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宏泰電機廠(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 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