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明鑑、賴安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51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賴安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易彤即托比麻麻童之衣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張易彤設籍之住所已自臺中市后里區內東路遷離,現設籍於彰化縣員林市,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附卷可稽。又債務人所獨資之商號托比麻麻童之衣著登記址亦設於彰化縣員林市,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