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6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當事人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紋岡、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宏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04號 債 權 人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債 務 人 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宏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蔡宜穎 債 務 人 蔡欣穎 一、㈠債務人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柒佰參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矽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欣穎負清償責任。 ㈡債務人宏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零伍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若對債務人宏順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欣穎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