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4 日
- 當事人富力寰宇有限公司、吳慶雄、聲請對於債務人VO THI BE HANH 武氏閉行發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 債 權 人 富力寰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VO THI BE HANH 武氏閉行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陳報請求金額新臺幣99,204元之計算式。 ㈡陳報債務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或其他主管機關核備足資證明其現居我國境內且未出境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