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580號
- 債權人
- 崇維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維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彥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抑或「112年9月30日」?
㈢提出訂單影本、系統櫃體拆料圖、收款清單影本。
㈣確認請求標的2「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之記載是否有誤?3債權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㈤提出債務人陳彥瑋(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6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