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幸福企業有限公司、林聖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61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幸福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328677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 民國112年06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9,68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 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 Y328677。釋明文件:催繳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