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游焙春、楊曜駿即鎔駿機車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68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游焙春 債 務 人 楊曜駿即鎔駿機車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