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1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洪健富即蕃薯富工程行、鈜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葉官彥、鼎炘實業有限公司、詹帛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147號 債 權 人 洪健富即蕃薯富工程行 債 務 人 鈜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官彥 債 務 人 鼎炘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帛均 一、㈠債務人鈜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原名:鈜薪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鼎炘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上開㈠㈡項聲明中,如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其餘債務人 於該給付範圍內,同免給付義務。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