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7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劍平、張嘉祥、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723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代 理 人 張嘉祥 債 務 人 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張文遠 債 務 人 吳慧君 一、㈠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吳慧君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之一成,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之一成計算,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五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