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7807號
- 債權人
- 芳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美妙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世明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書面車輛修護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修車費用172585元之收據影本。
㈣提出對債務人張世明請求之釋明資料(依狀附車輛行車執照,車主為張富鈞)。
㈤提出債務人張世明(住○○市○○區○○路○○巷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